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四节 保证第四十七条有效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