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二节 背书第三十一条有效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