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一节 出票第二十三条有效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