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