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