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