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已修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