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