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