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