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三条已修改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