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