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