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