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