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有效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关务员:一级、二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