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