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六条有效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