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有效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