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十二条有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