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