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