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