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