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