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