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