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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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