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