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