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