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