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六十二条有效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