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第六十条有效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