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第三节 受益人第四十六条有效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