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