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章 信托财产第十八条有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