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