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第十二条有效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