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