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二十一条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