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十二条有效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