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九条有效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