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