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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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