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二十七条有效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