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十一条有效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