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