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