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十九条有效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