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