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