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 审判程序/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九十五条有效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